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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担保物权的竞合
发布日期:2014-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单选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2011-3-7)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最先得到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提示】上述真题是先设定的抵押权,再设定的质权,所以可以适用《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请学员注意区分。
  
  如果先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后质权也办理了登记,怎么办?
  
  此时抵押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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