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汽车客运站内倒车撞死他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驾驶员李某于2014年7月7日14时驾驶其停放于重庆市合川区某汽车客运总站待客区内的一中型普通客车开往载客区准备载客,在倒车途中,将蹲在客车尾部的被害人郑某撞伤,后郑某经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负事故全责。那么,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从道路的定义分析。以普遍大众对道路的理解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来看,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是公路、公共停车场等道路应有之义。怎样才算自由通行?笔者认为,其设定的门槛应对所有车辆一致。假设给付车位费是一个门槛条件,那么只要具备这个条件,所有车辆(如:摩托车、私家车)都可以自由停放和通行。反观客运总站,其并不允许摩托车、私家车等社会车辆自由停放和通行,其仅允许与管理单位有协议的公司的客运车辆停放和通行。
其次,从刑法立法本意看,交通肇事罪打击的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打击的系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若不具备公共安全危险性,则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