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贵港市原市委秘书长(正处级)高二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贵港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二刚在1998至2004年任贵港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安装建设贵港市交通局办公信息网络的机会,由闫明代被告人李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代理部经理)联系南宁联成达网络科技公司承包此项目。事后,被告人李华收到该公司宁敏通过闫明或其弟闫正四次交给的人民币68万元,且高二刚均知。此外,在任贵港市交通局局长期间,高二刚还单独受贿广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承建贵港市交通局办公楼以及其他个人的人民币126万元。
同时,被告人高二刚被指控,他在贵港市西环南环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其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的便利,采用冲帐或者虚增工程量、重复计量等手段贪污人民币61万余元。此外,贵港市检察院在扣押被告人高二刚、李华的财产中,扣除其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外,另有人民币734.98万余元,美金161641.09美元,港币41314.99港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被告人高二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二刚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华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二刚1958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被捕前任贵港市委秘书长。李华,女,1963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捕前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代理部经理。二人均于2005年12月30日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