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家庭琐事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洪伟被一审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罪不再上诉。
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徐庆礼介绍,2006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张洪伟与妻子在自家院内干活,因妻子体弱力气小干不了重活而生气,与妻子发生争吵且互不相让,争吵中异常恼怒的张洪伟竟拿起家里的尖刀比划,把妻子的腹部及右手虎口处刺伤。
看到满身是血且倒在地上的妻子,张洪伟这才感到情况严重,急忙打电话找来其亲属共同将妻子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张妻为腹部刀刺伤、胃贯通伤、胰体破裂、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张妻的伤已构成重伤。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洪伟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张洪伟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事情起因为家庭矛盾,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一审依法作出判三缓四的裁定。
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苗立认为,朝夕相处的夫妻本应在感情上相互体贴,在生活中相互帮助,发生口角也应相互忍让,切不可互相动粗,更不可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