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协议签订三注意
民间借款协议签订三注意
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企业单位经营借款业务,但不少企业单位却以“联营”等形式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以此来规避法律,这其实是违法的。还有一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假借款之后,在将其转贷给其它企业,这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一、主体资格问题
1、企业单位之间的借款。
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企业单位经营借款业务,但不少企业单位却以“联营”等形式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以此来规避法律,这其实是违法的。还有一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假借款之后,在将其转贷给其它企业,这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2、个人之间的借款。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上述范围的人不能进行民间借贷,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在实践生活中,有一些当事人是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了借款协议,这类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也是无效的。主要包括:
1、受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的借款协议。
有些单位或个人以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附加各种不平等条件等强迫他人订立借款协议,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此类协议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受欺诈签订的借款协议 。
还有一些单位或个人捏造了事实,或隐瞒了重要情况,或者串通起来骗取他人订立借款协议,这也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
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借贷双方要充分协商,自愿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才能保证借款行为的真实、有效,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三、内容合法的问题
1、借款用途。
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必须合法,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会导致借款行为的无效,这类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利率。
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对于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也予以坚决制止,该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