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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回避?
发布日期:2014-11-13    作者:孙新律师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回避?
 
    交通事故中的回避是指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交警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处理活动的一项制度。回避制度不论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不但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审理,还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包括交警和其他现场勘查人员,还有事故调解人员、鉴定人员以及讯问、询问、记录人员等等,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以上人员若遇到应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若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该人员所属公安机关申请回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其中,第三项中的“其他关系”包括朋友、同学、同事或者其他关系。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若有以上条件之一,都应主动回避,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若有以上情况的办案人员没有主动回避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关于回避的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并且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在回避决定未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停止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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