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的条件
1、原告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不是股权,而是股权表决权。一般情况下,百分之十的股权与百分之十的股权表决权是一样的,但是有些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导致股权比例与股权表决权比例不能划上等号。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困难,指的是公司内部股东、董事之间发生矛盾,使得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管理。具体情况有: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股东权利无法行使,投资公司目的无法实现作为“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依据。
4、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法律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作为司法解散公司的一个条件,是因为司法解散公司影响非常大,可能损坏第三人的利益,涉及到劳动就业、税收、资源有效利用等许多方面。如果有其他方式可以解决纠纷,改变僵局,法院应该使用其他方式,比如通过调解使一方同意退出公司,另外一方以合理价格购买对方股权等等,实在没有其他方式的时候才能判决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