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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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诉ZL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属于懈怠行使其诉讼权利与义务,法院有权依据现有证据对与其相关的事实缺席作出判定,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就《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诉ZL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点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HFT公司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笔者点评本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案例的评析,对商业秘密纠纷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属于懈怠行使其诉讼权利与义务,法院有权依据现有证据对与其相关的事实作出判定,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具体到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本案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其为客户研发的笔记本电脑电路图等技术资料,该技术资料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经济价值,能为原告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原告公司为保护该技术资料,与被告ZL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其保密义务,此外还采取了禁止职工私自携带U盘进行工作区域和相关电脑没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在正当情况下,足以防止该技术资料的泄露,应当认定原告公司就该技术资料的保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综上,该技术资料属于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本案被告ZL未经原告HFT公司允许,采取保密协议禁止的行为,私自携带涉案技术资料出厂,并上传到互联网,属于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对其行为定性准确。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作为技术研发公司,对其公司技术资料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是比较完善的,值得我们读者学习借鉴,但还是出现了公司员工窃取、泄露公司重要技术信息的情况,说明其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上,还是存在有漏洞。此外,我们还要看到,被告ZL其窃取公司技术资料的主观目的,并非是受竞争对手利诱,窃取供竞争对手使用,亦非为自己谋取私利,而仅仅是上传至互联网予以公开,我们不能完全排除其对公司的某些待遇、安排不满、泄露私愤或者完全并未意识到其行为的性质,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等可能性。由此提醒我们,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仅仅单纯依赖于客观、完善、周密保密措施的实施,更重要的是变被动的保密要求为公司员工主动地保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