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儿子被拘诽谤公安干警 法院判赔千金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辱骂正常执法的公安干警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侵权人被判向公安干警在电视台公开赔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720元。
2002年2月12日晚,彭某乘坐刘某的机动三轮车因故被甩出车外,造成脚部受伤,要求刘某给予赔偿,刘某以“刘军”的名义将三轮车留下并出具凭条一张内容为:“今将彭某甩出三轮车外,需医药治疗费一千叁百元整,现将三轮车抵押,2002年2月12号。”次日上午10时左右,刘某到桐柏县公安局刑警队以被敲诈勒索而报案。而此时的刘应宏任该刑警队队长,接报后在2002年2月20日将彭某进行拘传并宣布拘留,2002年2月21日将对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正页送达彭的家属。而彭之母马某先后到县委、政府、县政法委、公安局等单位主要领导处申辩。其在申诉书中一自己儿子的口气称“……现刑警队长刘应宏曾因伪造我的假户口被查处,此后刘对我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等等。就上述内容在公共场合下进行传播。一时给刑警队长刘应宏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刘应宏将马某告到桐柏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应宏系刑警队长,在接报后对案件进行侦查属正当的执法行为,被告马某以其子名义向有关领导反映问题缺乏真实性,给原告的名誉、工作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故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桐柏县有线电视台公开向原告刘应宏赔礼道歉。二、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应宏精神损失费1000元。判决下发后,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