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孩摔下平衡木 获赔精神抚慰金1000元
6岁女孩摔下平衡木 获赔精神抚慰金1000元
6岁的女孩魏红(化名)在幼儿园室外活动中从平衡木上摔下受伤。魏红将幼儿园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魏红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魏红起诉称,2009年12月31日,她在丰台某幼儿园室外活动中从平衡木上摔下,经诊断为Ⅱ⊥Ⅱ牙齿脱位损伤,牙龈撕裂伤,上唇系带撕裂伤。魏红认为幼儿园存在过错,因此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6000元。
庭审中,幼儿园称,原告要求的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依据,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于未满六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尽到更为细致、周到的管理和保护,本案被告对于原告的伤害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原告伤后牙齿缺失,应当给予适当精神损害赔偿;但鉴于原告缺失的是乳牙,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后期治疗现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