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日期:2014-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多选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2013-2-68)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请详解BC项不予排除的原因或与AD项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是指(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律只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证据,没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能采用引诱、威胁的方法取得证据,而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获得不能采用暴力、威胁。选项B和选项C中,沈某是犯罪嫌疑人,对其采用引诱和威胁方法获得的供述不是非法证据,不予排除。
对此法条的理解,请注意区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不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