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诉讼法:不公开质证与不公开审理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证。
选项A、B错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选项C错误。第5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选项D正确。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不公开质证与不公开审理有什么区别?
这里主要是阶段的不同,不公开质证是说质证阶段不公开,其他阶段是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不公开进行的。而不公开审理是指整个审理阶段都是不予以公开的,对此您理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