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燕案——正确理解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
最近,两个“紫燕”公司对簿公堂。原告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燕公司)诉称:2000年6月9日,紫燕公司成立。经多年经营,紫燕公司已拥有多家控股公司,并与国内多家知名商业企业联手创建“紫燕”品牌的店中店。自成立伊始,紫燕公司就一直将“紫燕”、“嘉州紫燕”、“紫燕食品”等注册并作为自己生产和销售商品的商标进行使用,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紫燕百味鸡为紫燕公司长期以来致力重点推广和打造的主打招牌产品。2010年6月30日,被告嘉州紫燕(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州紫燕公司)成立。其成立后即制作“百味鸡”加盟网站,专门用作熟食品加盟的宣传和推广,在该网站上所有页面的抬头位置均将“嘉州紫燕”和“百味鸡”以显著放大的字体并列两排,在其形象店图片中也有将“嘉州紫燕”和“百味鸡”以显著放大的字体置于店头作为店招,以误导他人认为是“嘉州紫燕”品牌的食品在做连锁加盟。所以,紫燕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嘉州紫燕公司告上法庭。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个案子有些问题值得研究。嘉州紫燕公司也有“紫燕”注册商标,只不过是紫燕公司的商标注册在了第29类(食品)上,嘉州紫燕公司注册在了第35类(商业管理,其中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和第42类(计算机)上。那么为什么法院会判决嘉州紫燕公司侵权了呢? 本文认为:是否侵犯了紫燕公司的商标权,关键点在于嘉州紫燕公司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紫燕公司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案件披露的信息来看,嘉州紫燕公司使用的商标与紫燕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应该是确定的,那么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商标是否使用在了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或者服务上。 嘉州紫燕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嘉州紫燕公司有35类和42类“紫燕”商标,嘉州紫燕公司经营的是“餐饮管理”,紫燕公司经营的是“食品”,嘉州紫燕公司的加盟店面都是店面自己提供熟食,嘉州紫燕公司只是提供管理,制作技术和配方,与紫燕公司直接提供食品完全不同,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那么法院需要查明和判断的一个焦点就在于嘉州紫燕公司的经营行为提供的究竟是商标还是服务,究竟是哪种商品或者哪种服务。 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嘉州紫燕公司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来发展自己的业务。虽然嘉州紫燕公司辩称自己是“技术合作联盟”,但是就像法院查明的:嘉州紫燕公司声称的所谓“技术合作联营店”,改变不了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性质。因为如果是技术合作联盟,那么加盟的应该不是提供熟食的商铺,而是餐饮技术咨询公司。而从嘉州紫燕公司网站的宣传等经营行为来看,嘉州紫燕公司主要是邀请提供熟食的店铺来加盟自己的,这其实就是一种熟食店铺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把拥有的商标授权他人使用,首先要有相关商标。而这个商标不是随便哪个类别的商标都可以,必须是被特许人在特定行业可以使用的商标。本案中,嘉州紫燕公司宣传、吸引的加盟商主要是提供面向消费者提供特定品牌食品的店铺,这些店铺的经营行为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那么,这些店铺需要使用的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即第29类商标。另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有特许人至少要有两家直营店的规定,如果嘉州紫燕公司的直营店与加盟店一样,那么这种使用就是自己直接对第29类食品商标的使用了。我们可以看出:1、嘉州紫燕公司对商标的使用其实是对食品商标的使用,而非对服务商标的使用,侵犯了紫燕公司的第29类“紫燕”商标的商标权;2、嘉州紫燕公司在没有第29类商标的情况下,宣传、发展自己这种类型的特许经营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最后再说一下有关第35类和第42类商标的问题。第35类和第42类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即为他人提供服务。其中第35类是为其他企业(而非最终的消费者)提供广告或者商业管理方面的服务,第42类是为他人提供科学技术或者计算机方面的服务。人们往往有一个误解,认为如果公司需要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业务就要注册第35类商标,如果公司需要在网络上进行宣传,就要注册第42类商标。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服务是为他人提供服务,并非为自己提供服务。第35类商标,其实是为其他企业提供广告、商业管理(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这方面的服务,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司或者自己公司为自己公司设计发布广告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而第42类商标是为他人提供科学技术或者计算机服务,如果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设计建筑物或者为他人设计软件,可以注册第42类相关商标,但是如果是自己公司为了宣传自己公司的产品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网络等方式,则无须注册第42类商标。本案中,嘉州紫燕公司即存在这样的误区。 综上,正确理解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才能避免发生纠纷和矛盾,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赵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