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李某某货款纠纷案件
湖北生意人张某某,从2010年3月起到6月至,陆续分批向郑州生意人李某某提供pvc板,货物价值一共有13万5千多元,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
2013年6月,李某某支付了张某某1万元货款后,对于剩余货款一直以货物有质量问题推辞不还,张某某一直索要无果。在后来的一次讨要中,经过讨价还价,张某某自愿放弃5千多元,双方对该笔货款重新进行了书面确认。但之后李某某还是找借口推辞不还。
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张某某无奈找到了一家苏州讨债公司。苏州讨债公司和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合同,承诺在一年内帮张某某要回货款,但到时要求张某某支付四万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讨债公司行动迟缓,张某某很不满意。
2013年11月底,张某某拨打我电话,经过简单咨询后,张某某来到我们律所找到了我。我详细解答了张某某所提出的每个问题,张某某非常满意。之后张某某连夜赶到苏州,和那家讨债公司解除了合同,又连夜赶到郑州。第二天一大早,张某某便和我所签订了合同,委托我处理此事。
2013年12月上旬,在当地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双方的努力协商,终于达成调解,李某某同意分两次还款,圆满地解决了张某某的货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