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欺负老人不识字写下收条,如何还老人公道?
对于房屋租赁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我们也经常通过中介来进行房屋的租赁和买卖。但中介欺骗六旬老人签收条的情况却少之又少。
2013年2月,何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合同》,约定将何某的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一年,双方就租金,水电费,租金分期支付时间进行详细约定。但在最后一个季度中介公司拒绝支付租金,并声称:“涉案房屋是隔断房,违反国家出台政策,应当解除合同”。后经过协商,中介公司同意支付余下租金,并要求对方到中介公司领取。由于何某有事不能前往,便委托其父母和王代华律师代领余下租金。双方到场后,中介要求先签收条后打款,王代华律师不同意未签字离开,但何某的父母仍留在中介公司,中介发现何某的父亲不识字后,自写收条让何父签下,随后又将”余下租金已还“续写在收条上,证明中介已经支付了租金,履行给付义务。
开庭时,中介公司拿出收条。辩称:“已支付余下租金,何父也已签字承认。”法官应根据收条驳回何某的诉求。但在何某的母亲证言下得知当时签订的收条没有涉及租金内容,也没有给租金。老人的代理王代华律师针对此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收条内容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书写,2、收条原件也一直保存在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存在可以随意篡改收条的可能性。3、中介还应该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房租已经支付,如:支付房租的资金来源,资金支付方式。财务的出账入账记录,综上:中介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明租金已经收取。结果原审法院采纳了王代华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何某的请求,要求中介支付余下房租和违约金。
王代华律师认为:收条内容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书写,且收条原件也一直保存在中介公司处,除收条外,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支付房租,所以法院不予采信,中介公司以政策原因要求减少租金,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中介公司支付余下租金和违约金。
在生活中,这种借老人不识字的情况下签订收条,导致当事人在法庭上无从辩解,我认为,在此时应当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否则不能证明,望今后在更多的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还老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