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定罪和量刑
一、定义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
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二、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三、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和性的羞耻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对妇女实施了性交以外的猥亵或侮辱行为。所谓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是指性交以外的带有明显的性色彩、性倾向的下流行为。常见的有:鸡奸妇女;将生殖器插人妇女嘴里强迫妇女口淫;用生殖器顶擦妇女阴部或其他身体部位;抠摸、舌舔、吸吮妇女阴部、乳房等身体部位;强行亲吻、拥抱妇女等行为。所谓侮辱行为,是指追逐或者堵截妇女,在公共场所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用污秽举动侮辱妇女等行为。
行为人实施猥亵妇女的行为采用的方法必须是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所谓暴力手段,通常是指行为人对妇女直接采取殴打身体、捆绑手脚、捂嘴巴、掐脖子等使妇女不能抗拒的强制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行为人对妇女采取的精神威慑,使妇女不敢抗拒的强制手段。常见的有:以对妇女实施杀伤相威胁;以将对妇女的亲属实施杀伤相威胁;以揭发妇女或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以损坏妇女及其家庭的财产相威胁;利用封建迷信或编造谣言的方法对妇女进行威胁;利用教养关系、职务、业务上的从属关系对妇女实施胁迫;利用地理、时间等形成的条件相威胁等等。胁迫手段的特点是通过实施上述手段,使妇女不敢抗拒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以外带有强制性的使妇女不能、不知反抗的方法对妇女实施本罪行为。
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必须违背妇女的意志。所谓违背妇女的意志是指违背了妇女不想与行为人发生性交以外的猥亵或者侮辱行为的意愿。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违背妇女的意志,就不可能构成本罪。例如,有的有被虐狂的妇女,喜欢别人虐待自己。如果有人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方法对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就不能按本罪处理。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至于本罪男女在所不问。而且妇女也可以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近年来,受西方某些腐朽思想的侵蚀,同性恋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在有些地方表现得很突出。如果有同性恋倾向的妇女强行对其他妇女进行猥亵的,也可以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实施威胁者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
四、量刑标准
1、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
(2)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3)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4)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5)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2)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3)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重处20%。
【猥亵儿童重处规定】
猥亵儿童的,重处20%,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0%。
五、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