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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开篇定论
肇事逃逸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理由很简单:交强险为法定保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外,保险公司均需对交强险负责赔偿。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及《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第22条之规定,交强险的法定除外责任仅列举了以下五种情形,即:受害人故意、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很显然,“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并未纳入以上法定除外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肇事逃逸”依法予以理赔。  
二、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驾驶人逃逸,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予赔偿的辩解,于法无据。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仅限于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同时,《条例》规定的以上四种除外责任情形,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则进一步明确除外责任情形,除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条例》并未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纳入法定除外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宜对“肇事逃逸”作拒赔处理。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丧葬费、全部或部分抢救费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立法旨意在于“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
《条例》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理由在于:责任人因逃逸而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不到保障。但“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即《条例》所指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和弃车逃逸,二者均构成商业三者险的除外责任;同时,二者却都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只是因驾车逃逸导致责任人无法确定时,《条例》规定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并不因此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肇事逃逸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问题,中保协《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有明确约定,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肇事逃逸本身属严重的违法行为,肇事者不积极参于事故施救而逃离现场必然导致损失的扩大,《道通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肇事后逃逸的,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原则为“论责赔付”,即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应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从《条例》第二十四条明显看出:在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的,只要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则该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予以理赔。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肇事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
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均应依法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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