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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婚前借钱,离婚后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相关法律法理
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有两端,一端是债权人,一端是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合同法》中的“同归于一人”是指两个有债权债务关系组织合并为一个组织或是由于债权或债务的转让使得债权和债务归于同一个。《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里,婚前的财产包括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换言之,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二、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财产可以实行财产分割制,夫妻均可拥有个人财产。两人各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接待关系的民事行为主体,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夫妻之间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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