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的人是名义上的买房人,而实际上房子属于另外一个人。双方心知肚明甚至签订了协议说明借名买房的真实情况。但这些协议到了法庭是否被认可呢?法院又如何判决这些借名买房纠纷呢?
郑某与2004年向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获得批准,同年2月27日,郑某与北京顺天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郑某购买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的房屋,总价款518738元。该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郑某是该房屋的购买主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杨某出资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现杨某以其支付房款为由,主张其实实际产权人,将房屋占为己有,拒不搬出。郑某购买经济适用房后,虽然将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的说有权人为郑某,但现在郑某无法行使所有权,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郑某与2008年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杨某将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郑某,并返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等,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虽房产登记为郑某,但杨某是实际出资人,杨某借郑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并使用,是郑某和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依法判决驳回郑某的上诉请求。
郑某不服与2013年再次将杨某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腾空房屋返还购房合同原件,发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郑某与2005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基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法院判决郑某为房屋的所有人。但郑某返还杨某买房所花的所有费用。
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仍然有户籍和资格的限制,所以借名买房的事儿还有可能发生。靳律师提醒买房人,借名买房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用他人姓名买房的人(或者买房号的人)有一定风险,出借姓名的人一旦失去“诚信”而反悔,那么买房人将无法用法律手段来惩罚这种“不仗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