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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冲突规范问题
发布日期:2014-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可以将冲突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下各项对于冲突规范类型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1898年的《日本法例》第10条规定:“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以及其他应登记的物权,依其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这属于单边型冲突规范
  B.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属于重叠型冲突规范
  C.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属于双边型冲突规范
  D.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全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这属于有条件选择型冲突规范
  【答案】ACD
  本题考核冲突规范。
  选项A表述错误。“标的物所在地”只是提供一个连结点,并没有指明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只有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内国法与外国法都有适用的可能,因此是双边型冲突规范。
  选项B表述正确。对于当事人以侵权行为为由提起的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必须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律和中国法律来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是重叠型冲突规范。
  选项C表述错误。直接指明了一定类型的合同直接适用内国法,是单边型冲突规范。
  选项D表述错误。根据土耳其法律,当事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只要符合该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或者支配该行为效力的准据法对行为方式所作的规定,均属有效。此属于无条件选择型冲突规范,而非有条件选择型冲突规范。
  D选项是错的吗?
  
  是的,D说法错误。选项D的表述属于无条件选择型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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