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专项培训协议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
2008年元月1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1份专项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出资4万元培训费(包括差旅费,工资等费用)派王某到北京某公司对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后服务期5年,如果高某在公司工作不满5年,需要赔偿公司全部培训费用4万元。2009年12月31日,王某以不适应工作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要求王某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王某不答应,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专项协议培训违约金和保密协议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经过计算,王某支付公司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是2.6万元。
经过调解,最终王某支付公司2 .5万元,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