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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23    作者:温俊斌律师
1、离婚的条件
离婚以已经结婚为条件,结婚应该满足法定结婚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双方自愿;
2)感情破裂,判断依据为: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一方宣告失踪。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离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注意:仅以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为由,不得离婚。
2、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双方自愿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应该是书面协议,并据此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书。
诉讼离婚: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以双方约定为准,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如无特别说明,以下讨论仅针对诉讼离婚。
3、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先调解后判决,调解的同时确认感情是否破裂。
如果调解成功,则原告撤诉。调解不成功,则法官会根据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及是否存在不得离婚的情节,做出离婚或不得离婚的判决。
不服离婚判决的,有权上诉;上诉判决为最终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4、离婚财产分割
1)一般原则: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双方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以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分割,其他应平分
2) 可以多分的情形:
a)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可以请对对方补偿;
b)因对方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要求赔偿;
c)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d) 一方生活困难的,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3) 共有财产(婚姻存续期间)
a) 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b)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注意:离婚后又发现共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求财产分割(时效2年)。
4) 个人财产
a) 一方的婚前财产,
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f)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属,约定采用书面方式。
5) 有关房产的分割
a) 通过竞价或评估确定房产价值,然后进行分割或补偿。
b) 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c) 房屋为办理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晰的,只对使用权进行判决,待所有权确认后,再另行起诉分割。
d)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屋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f)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其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g)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6)债务承担
a)用于家庭生活的负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b)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c) 婚姻续存阶段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存在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的除外。
d)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其他规定
a) 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婚姻关系存续年限/(70-入伍年龄)部分为共同财产,剩余为个人财产。
b)有限公司股权分割:转让或经过半股东同意,另一方可成为股东;合伙份额分割:退伙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另一方可入伙(注意中间有有限受让权的问题);乙方投资独立企业,评估补偿、清算分割或双方竞价购买后,向另一方按竞价进行分割补偿。
c)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一方继承遗产但实际未分割的,应在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
e)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f)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g)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除非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将维持协议及分割的合法和有效性。
5、离婚子女抚养与探望权
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从而根据子女年龄的不同而呈现一定差异。
母亲在婴幼儿抚育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婴幼儿抚养权通常会判给母亲;但具有不适合抚养婴幼儿的除外,如严重疾病、暴力倾向、失去人身自由、无独立生活能力或来源等。
对于非婴幼儿,一般在听取子女意见后,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
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必须承担应承担的抚养费,并享有子女探望权。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协商及判决结果不影响后期要求子女追加金额的诉求。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申请法院中止探望权。
6、再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务必要在领取离婚证后再婚;否则构成重婚。
如是诉讼离婚,则必须在上诉期满后再婚,如果在上诉期内再婚,构成重婚。因为,根据法律,上诉期内法院离婚判决还未生效。
7、其他
1)法院一般不支持婚姻续存期间夫妻间的损害赔偿主张。
2)如为以下情形,应该返还彩礼: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意:适用前款第b)、c)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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