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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2010年10月1日,江立军与北京新龙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江立军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交付期限为2012年5月10日,江立军签订合同当天,交付给开发商30万元,交房期限已到,开发商却心没有交付房屋,双方发生纠纷,江立军以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也未将该事实告知他,而直至今日,开发商仍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江立军起诉到法院,以开发商违反约定未按期交付房屋为由,要求其交付房屋并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与江签合同时,应告知其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因开发商在江立军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其应将已付购房款及产生的利息退还给江立军,并承担赔偿责任,对江立军要求过高的损失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原物购房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赔偿江立军1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立军提出上诉,请求判决双倍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前,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未在签约时告知。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解释》第2条的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江立军的诉求中关于开发商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纠正,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再赔偿原告十万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应当符合:一、已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投入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买卖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本案中开发商适用该条规定,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并再赔偿江立军10万元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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