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诉:关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情况
发布日期:2014-10-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时间以及情况。
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下列规定进行掌握:
第一百零九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