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意外怀孕 私生子索要抚养费获支持
2004年6月,李某某与刘某某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在老乡聚会时发生一夜情。不久,刘某某发现怀孕并不顾李某某反对于第二年生下儿子刘某。李某某负气回老家与他人结婚,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2013年1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给付抚养费。
江西省新干县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父母应同等对待,抚养教育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刘某虽不是被告婚生子,但被告仍应承担抚育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这几年开了汽车美容店,家中经济条件较好,决定进行调解,但李某某以婚后又生育了二个小孩,负担较重等理由不肯承担抚养费。
2月22日,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抚养费纠纷,被告李某某同意给付原告刘某八年抚养费2万元,并从2013年起每年给付刘某抚养费2500元。
父母应承担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女青年李某在2000年8月通过同学介绍认识了男青年张某,并在2002年9月按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2004年2月李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生下了一个儿子。2009年7月,张某由于猜疑心重,怀疑李某有外遇便主动提出了分手。张某主动提出分手后要求孩子有其抚养,但仅隔两天后孩子就被送还到了母亲处,张某的理由是自己收入低养不起孩子。所谓母子连心,李某认为既然对方不想要儿子了,那就由自己养育,但必须要确定抚养关系,孩子的户口也要随母亲,同时张某必须承担孩子的生活费1000元/月,教育费等各种费用各半承担。而张某则认为他们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并不存在婚姻关系,而且因为自己收入低,他也已经主动让出了抚养权。孩子既然由母亲抚养,那自己不必支付抚养费。
那么非婚生子女未抚养的一方到底需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案中男方张某认为自己非婚所生的儿子,在自己主动让出抚养权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的这一观点完全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孩子虽然是非婚所生,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同样负有抚养义务,作为孩子的生父张某必须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