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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挤压网络人身侵权行为躲藏空间 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等不得“人肉搜索”
发布日期:2014-10-19    作者:王振兴律师
     近年来因为网络的特殊性,导致侵权人身份、网站是否明知故犯、转载者有无责任等问题难以确认,困扰着司法实践,阻碍了被侵权人通过诉讼维护权利。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解决上述疑难问题做出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允许被侵权人直接起诉网站
  在网上发帖攻击、侮辱他人,发帖人身份神不知鬼不觉?与网站交涉,网站推卸责任又不愿意提供发帖人身份信息,怎么办?
  针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起诉难这一问题,司法解释给出两条解决途径: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便原告起诉。
  “由于网络的隐蔽性特点,使得被侵权人很难确定谁是加害人。没有明确的被告,就无法通过诉讼维护权益。”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解释说,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就是便于被侵权人在技术上找到加害人,进而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处罚措施。而所谓正当理由,姚辉举例说,比如信息已经过了法定保存期限,技术上无法提供或无法实现。
  不管是仅起诉网络用户还是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两者均可以请求追加对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自媒体转载存在过错将担责
  “拥有一部手机,你就是一个媒体发布者。”近年来,随着微博、微信等被广为使用,自媒体时代来临。随手转发信息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那么,转发信息侵害他人权益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很多人觉得转载没事儿,又不是自己写的东西,骂人也是别人在骂,这种心态导致转载现象比较普遍。”姚辉回应说,实际上,之前有关名誉权侵权认定的司法解释就已明确,转载者也要承担责任,转载者的责任和一般的侵权责任没有什么区别,也要看是否存在过错等。
  孙军工指出,当前信息传播时,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跟进,再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造成巨大影响。为此,司法解释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3方面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姚辉分析“注意义务”说,普通老百姓在微信上转发觉得“好玩”的信息,过错程度较低或没有过错,但网络“大V”一举一动会影响到很多人,注意义务要比普通老百姓高,转载就应当更加谨慎。
  加大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力度
  在网络民事侵权纠纷中,涉及个人信息被侵害的行为屡见不鲜。“人肉搜索”是否违法也曾引发过广泛讨论。
  司法解释明确对“人肉搜索”等行为说“不”: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规定6类除外情形: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孙军工介绍说,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司法解释加大了对被侵害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7个因素判断是否明知故犯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法院认定网站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认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将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等7个方面因素。
  孙军工解释说,如果司法裁判认定“知道”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自我审查过严,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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