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加班费,留存证据是关键
【案由】:加班费争议
【案情简介】:张女士于2008年7月与南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每天6.5小时,每周工作6天,周六工作时间为5.5小时。张女士称,实际工作期间,经常因为工作繁忙而加班,平均每天加班3小时,且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张女士多次向公司提出补发加班费用,均遭拒绝。张女士遂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加班费3万余元。
公司称从未安排张女士加班。张女士为了表现良好的工作态度,确偶有主动推迟下班的现象。公司根据张女士的综合工时和工作业绩给予了加班工资,并向仲裁委提交了考勤管理制度、电子打卡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张女士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实际工作时间。最终,仲裁委驳回张女士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3万余元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争议焦点一:加班费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同的是,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弱势地位明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具体到加班费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看出,加班费争议案件中,不能简单的认定“谁主张谁举证”或者“举证责任倒置”,而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举证责任予以分配。
通俗的说,劳动者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加班事实,或者能够证明加班证据由用人单位保存。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保存的考勤记录记载了自己的加班时间,那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考勤记录,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果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劳动者没有加班,且不能证明用人单位还应保存其它能对加班予以证实的相关证据,那劳动者需要为自己的加班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此,张女士主张自己平均每天加班3小时,而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却对张女士提出的加班时间没有任何记录。张女士虽否认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但自己却无法提供任何能够证实自己主张的有效证据。最终导致仲裁委驳回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争议焦点二:劳动者如何留存有效证据
加班费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而大部分劳动者都很难搜集到有效的加班证据。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往往都是由公司的人事部门保存,劳动者一般无法保存。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被安排加班时更多是口头通知,而很少通过加班申请单等书面文件。
劳动者如何留存有效证据,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单位通知你加班的信息。如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都通知你加班,都可以对相关信息加以保存。
2.加班时的工作记录,例如工作往来的邮件,可以加以保存。
3.报销凭证,有些单位会在员工加班时给予一定的额外补贴,比如报销回家出租车票,那么在报销时可以把报销理由添加上去,并对报销记录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