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多级伤残的,按最高等级加附加指数进行计算,2-5级内每增加一级,增加附加指数为4%;6-10级内每增加一级,增加附加指数为2%;但附加指数累加不得超过10%。)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被抚养人数以事故发生时的人数为准)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周岁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原则上,法院不予支持,但此年龄段的被抚养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需要抚养的,可予以支持。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城乡保险,可以报销后,按未报销时的医药费总额进行索偿即报销不影响索赔金额)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误工期,一般最长6个月,但自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日止即为你的误工期,故不要过早鉴定,以免造成损失,同时不宜过迟,否则会影响定残等级)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有劳动收入的超过60周岁的农民,农民不存在退休制度,可计算误工费)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户籍外,劳动合同、工资册、暂住证、社会保险等证据也可以认定,都需要多者合用)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最高10万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即2014年按122元每天计。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有关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向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咨询,电话0571-88841896。
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一般需要出院3个月后才可以,特殊情况需要6-12个月后才可以;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也非常重要)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残疾等级 |
2013年度残疾赔偿金 |
2014年度残疾赔偿金 |
||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十级 |
29104 |
69100 |
32212 |
75702 |
九级 |
58208 |
138200 |
64424 |
151404 |
八级 |
87312 |
207300 |
96636 |
227106 |
七级 |
116416 |
276400 |
128848 |
302808 |
六级 |
145520 |
345500 |
161060 |
378510 |
五级 |
174624 |
414600 |
193272 |
454212 |
四级 |
203728 |
483700 |
225484 |
529914 |
三级 |
232832 |
552800 |
257696 |
605616 |
二级 |
261936 |
621900 |
289908 |
681318 |
一级 |
291040 |
691000 |
322120 |
757020 |
死亡 |
291040 |
691000 |
322120 |
757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