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反垄断法:反垄断调查机制
发布日期:2014-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组成。其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属于 咨询议事机构,其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日常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承担。
我们应当掌握《反垄断法》第9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反垄断法》第10条则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也就是说,真正有权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以及行业协会等都不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为实现其职能,反垄断执法主体一般拥有调查权、许可权、制裁权、一般调研权、规则制定权、起诉权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具体而言,则要掌握《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此外,我们还要提醒大家注意《反垄断法》第45条所法律教\\育网规定的中止调查和恢复调查制度,即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 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 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