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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4-10-15    作者:吴丁亚律师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也无论各自收入的数量多少或其中一方有无收入,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性,但同时也应符合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物权法一般原理。
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呙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针对夫妻诉讼离婚过程中存在的一方故意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如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现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他方财产的一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制裁了婚姻家庭中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不法行为。一是离婚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二是上述行为如果在离婚时未发现,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仍可向对方追溯,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但根据该条起诉应以两年诉讼时效为限,其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三是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不仅对对方构成侵权,而且也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制裁。这是提起有关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的最为常见的原因和处理时的法律依据。
3、《民诉法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此条规定中没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认为,该规定至少表明,一是允许在司法实践中单独就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进行处理,二是对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从程序上保障权利人的诉权。至于具体案件,贝!I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二)法理依据一是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处理的民法理论。共有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为各国民法所规定。民法学上,从民事法律制度角度来讲,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0。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在夫妻共有关系消灭之前,夫妻共同财产权是一个整体,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离婚或一方死亡)或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础的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约定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也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二是对夫妻共有财产处分权的平等保护理论。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也平等地承担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中,法律特别强调夫妻作为共有双方,对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主要体现在:一是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夫妻双方应按照共同共有的处分规则,共同、平等地行使处分权利。二是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但是第三人系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但一般而言,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中,对涉及日常家事生活开支的处分行为,可以由夫或妻一方来行使,另一方配偶应对此承担责任。三是对
未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涉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后作出。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这些认识也已经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了确认和体现。《民法通则意见》第8 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对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对其处分效力的认定,既应遵循共同共有处分规则,又应注意其中因夫妻身份关系而形成的特殊规则。在夫妻离婚时一方不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争议而提起诉讼时,上述这些规定,为我们从夫妻共有财产权平等保护的角度提供了基本的法理依据。我们认为,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时,虽然该项民事权利最终是否能被司法确认与保护,不能一概而论,但一方据此起诉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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