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至于补偿金额,在公司工作一年,发一个月上年度平均基本工资(不算奖金、绩效工资)数额的补偿金,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和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