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袭胸”女同事遭解雇案
2002年10月,湖北男子汪某进入东莞市厚街镇一家鞋业公司工作,担任仓库副主管一职。2012年10月15日,已婚的汪某于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两次“胸袭”一名与其有暧昧关系的女同事。该过程恰好被公司的监控全程拍录下来,引发公司轰动。汪某的上司就此事找他谈话。但汪某并不觉得自己行为不当,反而态度相当恶劣。公司老板得知后立即报警,并将汪某解雇。汪某对此并不服气,当月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汪某作为有妇之夫,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两次与女同事亲热,虽未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但确有违社会公德,有伤风化。汪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其与汪某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该案经一审、二审,汪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汪某作为一个已婚男性,却与一个女同事谈起了所谓的“恋爱”,这种婚外情显然有违婚姻固有的忠实义务,是不道德的行为,为舆论所谴责。
此外,该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劳动者不得在公司内有妨害风化的行为,否则将即时解除劳动合约不予任何赔偿。这种内部规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汪某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即对劳动合同构成了违约,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对其解雇,并无不当,无须支付任何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