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题解: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发布日期:2014-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
B.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C.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
D.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核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批准)、条约的保留
【解析】选项A错误。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中国签署该条约后,可以批准,也可不批准该条约。批准该条约不是一国的义务。因此,中国签署该条约后,可以批准,也可不批准该条约。
选项B正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四)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选项C正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我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
选项D正确。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