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件借贷关系的效力认定
我们认为,《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予以确认与完善,而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夫妻借贷关系产生的基础。如果否认夫妻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即是否认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存在,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与现实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相比较而言,更强调夫妻一方私权利的保护,而夫妻一方私权利中个人财产权的实现,往往需要通过设定债权以及债权的实现来完成,正因为夫妻一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夫妻间的债权债务不同于民法理论上的债权债务归同于一体而消灭。因而,从贯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角度出发,夫妻间的借贷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有效。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对于离婚时未偿还的部分,在双方未对还款金额作出约定时,离婚时借款方给予出借未偿还的部分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