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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心经营的商标被他人抢注 律师成功维权
发布日期:2014-10-09    作者:孙新律师

企业需要对产品或服务的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如果仅注重对商品的经营却不注意维权打假,就可能造成为他人做嫁衣的尴尬。如商标被他人抢注在先,企业应当如何维权呢?

案例:
原告:深圳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第三人:闫某
……
原告诉称:1、原告企业在先在第19类商品上使用“某山”商标,并将该商标作为公司主营品牌使用,具有在先使用的情形;2、原告使用该商标已有三年多,该商标在广东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曾在报纸、行业杂志上进行推广,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3、争议商标与原告在先使用商标近似,且第三人与原告同属于广东地区,相隔不过百余公里,理应知晓原告商标的使用情况,仍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
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获得的历年荣誉 2、原告使用商标的资料 3、产品销售情况资料 4、行业内知名杂志的广告宣传等资料……
……
被告辩称:原告商标并不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应当予以保护,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保护。
第三人同意商评委意见。
……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商评委裁定。

律师解析:
我国保护注册商标,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有限,需要企业配合律师搜集商标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并及早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向商评委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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