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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
发布日期:2014-10-08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三:确定是“私了”还是“公了”
  法律允许事故当事人对简单清楚的交通事故进行“私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底是“私了”好还是“公了”好呢?现在就此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私了”特点
  1)过程简单。.“私了”可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手续简便。“私了”所占用的时间较少。3)免于处罚。“私了”因为没有警察的介入,所以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再被追究处罚,仅留存在自己心里成为自戒的一个教训。
  (二)“公了”特点
  “公了”一般是由于当事人不知道有允许“私了”的规定,或是“私了”不成而转为报警处理。对于前者“招”警察的原因只是不知道而已。对于后者“招”警察的原因大致有五点:
  1)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看法不一致;2)双方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认定不一致;3)双方对如何赔偿或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4)认为该事故中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允许“私了”情节;5)当事人未报案,但群众报案或警察机关通过电视监控发现该事故现场,通知巡逻民警前去处理;6)出于对政府的一种信赖,认为让警察处理比较保险,可以及时得到赔偿。
  警察介入处理事故流程: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如驾驶证、身份证等)→勘查现场→向当事人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确定责任→应双方口头申请调解赔偿→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私了”与“公了”的不同之处
  从处理事故的流程上看,“私了”与“公了”的内容及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地方大致有三点:
  1)“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或对责任确定看法不一致,可保护现场“招”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时,只要警察认为事故事实清楚并已确定了责任,就必须撤除现场,即使当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强制撤除。2)“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赔偿问题“讨价还价”;“公了”事故时,警察只按照责任的划分及法律规定作出原则性的结论,而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讨价还价”和转交现金。3)“私了”事故,不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公了”事故时,警察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当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或赔偿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可以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但必须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队办案人员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证据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交通队办案人员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私了”和“公了”的特点都各有所长,到底选用哪种方法,“大主意还得您自己拿”。
本文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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