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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如何主张精神损害?
发布日期:2014-10-07    作者:孙新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如何主张精神损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当事人受所受人身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实务中,受害人因伤致残等级在七到十级的,一般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受害人受伤部位与自己的职业有关、未婚女孩受伤部位在脸部影响美容的,等等,法院一般也会予以支持,但支持金额不会太大。
    伤残等级在五到六级的,属于中度残疾,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在一到三万元。
    伤残等级在一到四级的,属于重度残疾,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在五万元左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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