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城民拱初字第274号
原告杨XX,男,19XX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系甘肃XXX人民医院职工,住永登县城关镇胜利街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女,19XX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系甘肃省XX人民医院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第二居委会窦家山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XX、被告何XX于2009年2月26日在兰州市城关
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XXX号,婚后于2010年5月4日生一女孩杨XX,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异地工作等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双方缺乏沟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借被告何丽萍父亲何XX20,000元共同债务及其他债务由原告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被告何XX双方同意离婚。
二、孩子:杨XX由被告何XX抚养,原告杨XX每月给付
孩子抚养费500元,自2013年12月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杨XX每月可探视孩子一次。
三、欠被告何XX父亲何XX的20,000元债务由原告杨XX承担,原告杨XX于2014年5月底前一次性给付被告何XX20000元后由被告何XX负责偿还。其他债务由原告杨XX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XX自愿承
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