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不履行不能成为拒付居间服务费的理由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七民初字第30169号
原告(反诉被告)石磊,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
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榆中街74号。
委托代理人胡婧,系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金港城金福花园12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石磊诉称,2012年7月29日,原告与
被告签订《代收定金合同书》,由被告作为居间人,将卖方
李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郑家庄143号明珠家园7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居间提供给原告,拟促成原告与卖方的房屋买卖交易。同日,原告支付给被告定金30OO0元整。后原告与卖方就上述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与卖方履行房屋买卖协议期间,原告发现所售房产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导致此房产不具备转让条件,无法进行交易,原告与卖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实属无效。据此原告不得已退掉房屋,终止交易。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具有一定从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房地产业务居间人,对于房屋买卖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审查房产权属状况,忽视了与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有关的重大事实,促成了无效交易,损害了原告权益,不应收取定金。经与被告协商多次无果,原告现诉讼来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300OO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61.7元,合计32261.70元;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玛雅房屋)辩称,一、诉讼主体不适格。我方作为代理人,代收购房定金。二、交易房屋无产权证不违反法律规定。玛雅房屋提供的合同中明确写明,产权证未下发。原告明知该情况,定金不应返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向原告(反诉被告)石磊返还购房定金3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石磊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向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90OO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石磊、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石磊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谈临临
审 判 员 解 莉
人民陪审员 车宽余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