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含义是指同一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而并非是指下位阶的特别法可以优于上位阶的普通法。《条例》从位阶上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从法律层级上低于《民法通则》,故其虽为特别规定,却不能“优于”《民法通则》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对于《条例》的适用方式也仅仅为“参照”使用而非“依照”适用,这就赋予了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本案法官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是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医疗事故纠纷相较于那些存在医疗过错但尚达不到医疗事故标准的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言,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更高,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因此,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义务更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更重。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项目尚且包括死亡赔偿金,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的赔偿项目当然应包括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