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问题
发布日期:2014-09-2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问题 

  立案是医疗事故罪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在医疗事故罪中,常见的立案材料来源有: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控告、医疗单位或其他人的举报、当事医务人员的自首、卫生行政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案件的移交等。 

  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健全,特别是由于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不规范,致使一些本该刑事追究的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在立案后案件陷入久拖不决的尴尬局面。1997826日,某市8岁的男童傅×在某医院接受一次并不复杂的隐睾手术后,却变成了一个神志昏迷、不能讲话、四肢瘫软的植物人。医院声称其原因是手术麻醉过程中发生了麻醉意外。傅×的父母不能接受医院的结论。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医疗责任事故,向某市公安局报了案,1998427日,市公安局依照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傅×医疗致残案正式立案。专案组在调查中,遭到院方有关人员指责,称这是麻醉意外,麻醉师没有脱岗,公安局无权调查。办案人员在做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后才得以继续调查。可在准备进一步勘查时,却接到上级指示,停止调查。办案工作被迫搁浅。515日,家属向市检察院申请,要求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责成公安局依法立案。825日,市公安局向市卫生局签发鉴定聘请书,委托其对傅某医疗致残事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根据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予接受,要求个人申请鉴定。经个人申请,19981124日,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本案属医疗意外,不属医疗责任事故。至此,傅×医疗致残一案再次陷入困境。 

  这个案例充分暴露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法规中行政与司法不衔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专门技术问题应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本案中公安部门委托卫生部门鉴定,而卫生部门却拒绝接受委托,而根据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安部门又无鉴定权,从而使案件陷入困境。 

  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加强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完善医疗事故犯罪的诉讼机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不应将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和处理作为所有医疗事故案件的必经程序,更不应将其作为立案的先决条件。是否有必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应享有主动权和机动权,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对于擅离职守、见死不救等严重医疗责任事故,公安机关有权依照刑诉法进行立案、侦查和鉴定。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不构成犯罪的,再转入行政和民事处理程序。此外,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案件的查处,对于所发现的案情重大、可能触犯刑法的医疗责任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应暂时中止行政处理,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司法机关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鉴定机构应及时组织鉴定,不得拒绝、推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