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办案随笔
一、案情介绍
委托人王某某因在操作网银时一时大意,将应当汇给李某某的货款十余万元错汇给被告。在数天后王某某重新给李某某汇款。因被告拒不返还,于是委托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章福阳律师代理追回该不当得利款项。
二、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权利或利益。具体而言,就是得利的一方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获得利益,另一方则损失相应的利益。要构成不得得利,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不当得利受害人。其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再次,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没有法律上、同时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具体到本案,首先,原告王某某错汇款项至被告处,原告损失了利益,被告获得利益;其次,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获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被告获得该款项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因此,原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有法律依据。
但是,不得得利案件的复杂点在于,没有法律上、合同上的根据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还是在被告,也就是说是原告来证明自己损失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还是被告来证明自己获得利益是有根据的。有关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虽然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中进行了规定,但均没有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使在2002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只对特殊侵权、合同、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作出了一般规定,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对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应由原告负担,因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对于特定的事实,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为了证明委托人的确是打错款项,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法院处理
在我们充分证据的支持下,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指定期限内返还委托人错汇的全部款项。我方胜诉。
四、律师建议
在这里,章律师根据办案实践,给大家特别强调,日常经济往来,各方都应当保留好交易凭证,并非钱到手了资料就可以随意丢弃,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将所有凭证保存完好,即使要销毁也应当在事情结束后保存两年以上备用。同时,大家在操作网银时应当特别注意,一是汇款方应当详细备注汇款用途,二是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当要求对方将网银汇款截图发给自己查看,防止对方在汇款时故意备注成其他款项如借款,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