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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是什么程序?
发布日期:2014-09-21    作者:孙新律师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是什么程序?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或大或小的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呢?因此,了解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非常重要。交警是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呢?
    一、当事人私下和解。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二、交通警察处理流程
   (一)当事人报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二)简易程序处理流程
    1、适用条件: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小额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处理流程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3、主持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三)普通程序处理流程
    1、当事人报警交警出现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2、现场处理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2)设置警戒线、疏导交通。
    (3)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4)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5)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6)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
    (7)现场调查收集证据。
     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讯问、询问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等。
    (8)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9)测试、提取、保全痕迹和证据。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10)清点现场、恢复交通。
    (1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车辆、机动车行车证。(收集证据需要)
    3、检验、鉴定、评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检验尸体不得再公共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停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果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4、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得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主持调解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在移送案卷前应当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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