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两高”对行贿的最新司法解释
律师解读“两高”对行贿的最新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开始实施。但是,根据汤新裕律师的观察,这一解释引发了社会不小的争议。很大的一个声音认为,这个解释名为打击行贿者,实则保护受贿者。因为在这个规定下,行贿者和受贿者就会结成同盟,共同抗拒公安调查。尤其是行贿受贿案件往往除了双方,没有其他人知道。如果行贿人不招供交代,那么基本上很难有其他线索能够破案,但这一解释却堵住了行贿人的嘴。
社会上出现了以下段子:
“这是您的十万,请您笑纳!”
“好的!”
“您上当了,我已录像要举报!”
“你不敢的,你先犯法,我这算人赃俱获!”
还别不信,新规之下,行贿者与受贿者终于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形成了坚固的防线。
对于行贿者来说,是哑巴吃黄莲,再苦也得说甜。如果事办了,那就打死都不承认;如果事没办,以后也不敢检举告发了,因为贪官不一定倒,自己却铁定要被判刑。今后行贿徒增二大风险:要么行贿后没办事;要么行贿后被判刑。
对于受贿者来说,倒是既加了“禁口令”,又加了“法律保险”。今后,加了保险的钱就照单全收,而且必须超过一万,超的越多,双方越是一条绳的蚂蚱,大可放心受贿了。一句话,“不给我送整死你,送了不保密关死你”。当然,也可以选择“拿了你的钱,给你办事是恩典;不给你办,你也不敢说出去”的无赖做法。
的确相当糟糕。这个解释的缺陷显而易见:一、行受贿双方,行贿者是弱方,受贿者是强方且多为政府官员,是知法犯法,解释行贿时不同时解释受贿,社会评价极坏。二、如果行贿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犯法吗?三、如果不是行贿,而是被索贿呢?
看来,“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榷之处颇多,和民心民意民情不一致的各种“可能”也不少,“两高”解释在公布前是否征求过社会意见?是否需要再次解释。看来民意还是不买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