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调岗,可以同时调整薪酬
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调岗,可以同时调整薪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各个岗位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中重要作用的不同以及在财富积累中贡献的不同,设立不同的工资标准,这也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当劳动者不胜任原工作时,通常基于劳动者技能水平不够产生,故用人单位入往往将其调往技术含量相对低或者所需的劳动技能相对低的岗位。此时,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价值下降了,其工资标准理应下降。
邹超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对各类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和风险控制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稳定、优质的法律服务,协助公司解决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目前正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包括多家河南省知名企业,内容涵盖教育培训、制造业、物流企业等多个领域。服务种类涵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劳资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并代理公司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