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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
1)、20121月至2月,卫XX、王X、罗XX等人以XX学校名义,向陈某发包“XXX高级职业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项目,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过程中,收取陈某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
2)、20123月至4月,卫XX、王X、罗XX等人以XX学校名义,向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发包XX学校二期工程的土建工程,并于201332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收取杨某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20124月,在杨某多次追讨下,卫XX归还杨某30万保证金。
3)、20123月至9月份之间,卫XX、王X、罗XX等人以XX学校名义,向胡某发包“XXX职高”的工程项目,并与2012329日签订《土石方承包合同》,在发包过程中,收取胡某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以借款名义借胡某10万元。
本律师接受罗XX委托,代理辩护。
辩护观点
1)、罗XX系被卫XX雇佣的学校职工,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本身并不知晓卫XX等学校领导人要利用学校工程行诈骗,其主观无犯罪故意、与卫XX、王X无犯意联络、未参加共同犯罪分工,故不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人。
2)、罗XX未参与分赃。
判决结果
2013)泾刑初字130号刑事判决书支持了辩护人的部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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