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哲律师成功代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田先生与冯女士于2013年7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内共有的两套房屋均归冯女士所有。2014年3月,田先生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冯女士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冯女士委托沈哲律师团队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
本案于2014年5月开庭时,田先生诉称: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确定的财产分割方式对其不公,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沈哲律师团队代表冯女士辩称:田先生与冯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而达成之协议,现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协议所涉的离婚部分已履行完毕;刘先生在未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前提下,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单独提出异议,并以该部分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田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田先生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沈哲律师团队为冯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冯女士对本案结果及沈哲律师团队的代理工作表示十分满意。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经双方合意达成之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双方均有权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部分提起诉讼,但是若订立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其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仍需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对于本案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也已经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刘先生在无法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但还有一种情况是,若双方以离婚为目的签订了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但最终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已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或财产分割协议不认可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