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未经民主认定程序,小组长无权提起诉讼
集体土地被违规承包 村民小组长起诉被驳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1日,长寿区某村民小组长黄某以该村民小组名义向长寿区法院起诉,称2011年3月30日,该村民小组原负责人张某与被告唐某串通,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组荒山承包给本组以外的被告唐某,并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请求法院确认无效。
判决:
长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村民小组的组长,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同意,不能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作为村民小组的组长,黄某并不必然享有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的权利,其应当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根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来行使诉权。
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活动的重要形式和最小单位,直接管辖农户,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对属于村内组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选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决定组内重大公共事务,集体内的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享有和行使权利,村民小组是集体成员构成的整个民事主体,而不是集体成员单个民事主体的集合。
在村民小组内,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村民小组长具体落实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这明显不同于法人或其他单位的管理和运行模式。
由于村民小组的特殊性,故适用法律时应首先考虑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方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以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问题,才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定。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明确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权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本案中,村民小组长黄某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出原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其针对的利益,属于应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因为土地已经承包出去,如果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认为原来的承包不合法,且其主张也符合多数村民的意愿,那么其就能合法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同意起诉;如果村民小组会议未形成同意起诉的决定,就说明该主张违背了多数村民的利益。
黄某针对荒山承包合同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应当向法院提交其已经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同意起诉的证据,因黄某不能提交,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