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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及人身损害中,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问题
发布日期:2014-09-10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震鑫公司(匿名)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原告萧某购买钢材,采取送货上门、货到付款的方式。被告赵某、钱某、孙某均为震鑫公司员工。后,萧某将货物送至震鑫公司,在进行过磅称重时,赵某发现货物少了3吨,于是和萧某发生争执并拒绝付款。萧某见生意无法做成,准备离开,但赵某因着急要货便指使钱某、孙某上车卸货,萧某上车阻止,三人发生争执。钱某用撬棍强行卸钢材,导致萧某随钢材一起掉落在地,大腿被刚才砸中。
后,经医院治疗即司法鉴定所鉴定,萧某构成重伤,5级伤残;赵某、孙某、钱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萧某向赵某、孙某、钱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官意见】
萧某受伤后,因受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等相关费用。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费等费用。原则上不得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
 
 
【律师意见】
现代社会是和谐社会,讲究公平和平等。当事人一方因受到刑事处罚而在法律上回避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有违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对于普通家庭,一人因他人违法侵权而导致死亡或伤残,在没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情况下,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并不多,因为赔偿数额中包括了:丧葬费、残疾器具辅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都是由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支出的费用,严格而说,这并不是一种赔偿数额,更多的是一种补偿数额。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在感情和实际生活上都是难以接受的,容易造成社会生活的不稳定性
在法律层面,《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155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犯罪行为而造成残疾或死亡的,不赔偿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能按照原则性推定来剥夺权利人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结合本案,赵某、孙某、钱某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萧某五级伤残,侵权人的行为和被侵权人的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以维护萧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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