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晓敏与张磊于2010年4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经过半年的相处,两个人决定结婚。2010年11月张磊向开发商购买位于朝阳区的商品房一套,价值156万元。产权登记在陈晓敏的名下。双方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该商品房的分割产生纠纷,张磊认为是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陈晓敏的名下,但仅是基于当时的感情好考虑,且陈晓敏未对该房屋有任何贡献,故,应认定张磊的婚前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律师接受陈晓敏的委托,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后。认为本案是基于基于结婚为的目的购买,虽然陈晓敏未出资,但张磊已经将该房屋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应按共同共有处理。除非登记方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另一方赠与的,否则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涉案房屋系共同依法分割。